李初年 作品
第595章
為此,市局領導做出了四條指示。
第一,董彪和岑氏集團發生衝突,是董彪的水泥廠被佔用,董彪去問此事,實屬正常。
第二,衝突雙方,岑氏集團先動的手,且岑氏集團沒有人受傷,而受傷的是董彪一方。
第三,介於此事是因為董彪的水泥廠被岑氏集團佔用,董彪不屬於尋釁滋事,而是為己利益進行抗爭。雙方發生衝突,屬於治安案件。
第四,希望蒼雲縣局秉公執法,不用徇私舞弊。就治安案件處理來說,只拘留董彪一方,而不拘留岑氏集團一方,是否合理?請蒼雲縣局反思。
市局領導做出的這四條指示,刑警支隊長不是口頭傳達的,而是通過電子郵箱直接發給了鄒國凱。
這四條指示,要條理沒條理,要層次沒層次,幾乎亂的就像一鍋粥。
但仔細閱讀之後,無非就是向縣局傳遞了兩個信息。
第一,這屬於治安案件,不能定性為刑事案件。
第二,明顯為董彪說話,讓縣局儘快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