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三、撈人
學院的巡邏人員辦公室裡,現場的安保負責人目瞪口呆地跟被逮捕的歹徒確認道。
對方很誠懇地點著頭,肩頭的繃帶上還在滲著血,“雖然聽起來似乎有些不可思議,但確實是這樣的。”
然後他想了想,還完善了一下設定,“槓桿步槍的射擊速度其實可以很快,而且我還帶了手槍……所以也會有其它類型的聲音。”
此時站在他們旁邊圍觀的,則是賽斯·格雷森,韋恩和伊妮莎、琳娜,以及七八位偵探社的成員,
眾人這會兒扮演的角色,分別是“無意中遭遇危險的學院學生”、“正巧在湖邊散步的富家子弟”,還有“富人家見義勇為的保鏢們”。
目標投降了以後,
眼看著動靜已經鬧大了,一部分偵探社的成員們就收拾東西躲了起來,計劃在暗中分批撤離,
剩下的人則帶著願意配合的俘虜,主動去找巡邏人員“報案”,理由是抓到了違法開槍的歹徒。
“公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是被寫進了美利加聯邦憲法裡的,
不過憲法只是“廣義上的原則”,
在具體的實際管理中,“允許持有”不代表“什麼槍都可以合法持有”,“允許攜帶”也不代表“人到哪裡都能帶”,
更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展示”和“輕易開槍”。
此時在東海岸的繁華州,通常比較沒問題的“防禦性武器”是小口徑手槍或者獵槍,
槓桿步槍、霰彈槍和大口徑手槍之類的槍支,雖然這個年頭的各地警方也不會主動到處去排查,有時候還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真要論起來,那在大多數的城市裡,它們都不夠合法,理論上持有它們,還是需要相關證件或者許可的。
如果讓警方知道了,又或者是發生了警方“應當知道你擁有違法槍支”的事情,那警方還是不得不管——比如說你在公開場合把違法槍支拿了出來,並被多位市民目擊,或者是有人向警方正式報案。
因此為了避免扯皮和麻煩,偵探社的其它槓桿步槍們都被撤離的成員們帶走了,只留下了一把,作為歹徒的“兇器”,
而韋恩和和伊妮莎、琳娜,一位是學院裡的正式學生,兩個是到學院接受課程教育的學習者,按照學院的管理規定,三人理論上都不應該在學院範圍內攜帶武器,
所以在劇本里開槍的人,就只能是“違法持槍的歹徒”,以及“制止歹徒的保鏢”。
學院的巡邏人員當然不能算是“警方”,
但是學院作為一個相對獨立和特殊的小社區,也擁有僱傭安保人員進行防衛的自治權,巡邏人員們平時也不會特別好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