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3章 通商貿易合同

 合同上要寫明如通商交易的方式、大秦商隊的主要通商對象、各邦國部落要在怎樣程度上對大秦商隊做出各項保障、大秦商隊對各邦國部落分別的主要交易商品、各種商品的價值等等。 

 如有些部落尚且無法使用金銀銅這類貴金屬貨幣,就要再寫明大秦商隊的商品是以怎樣的物品換算價格和這些部落用怎樣的物品交換商品的,如用糧食交換、用牛羊豬魚肉交換、用獸皮交換、用礦產原石交換等等。 

 合同還要寫明風險承擔責任,大秦商隊的商品在自己手裡丟了壞了不算,但如果哪個邦國部落內部發生了叛亂,導致大秦商隊的通商貿易活動受阻,甚至受害,其邦國部落就要承擔相關並連帶責任。 

 既如此,責任劃分和承擔比重以及承擔方式就又要詳細寫明。 

 最後,還要寫明通商貿易的主要責任承擔人是誰。 

 大秦帝國這邊自不必說,嬴宏雖然是最高統治者,但不可能是通商貿易的責任承擔者,因為責任不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