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戈 作品
第2420章 羅馬國軍功制爵位制度
只靠殺敵立功能做到千人將的人多少也沾點兒屠夫性質。
並且理論上羅馬士兵的服兵役期是六年,服滿六年兵役後就該按軍功結算報酬退伍了,再應召參軍就是以志願者的身份入伍,軍功重新開始算。
原則上,百夫長以下的軍官和士兵都是要服兵役六年後退伍,所以十人長才是開始,六年內爬不到百夫長就要再重新開始爬。
不過這也只是原則上的,第二次布匿戰爭戰爭已經打了十八年了,第二次馬其頓戰爭也已經開始,而羅馬國也已經缺少兵員,再堅持搞什麼服兵役六年退伍就有點兒太不拿戰爭當回事了。
所以羅馬國元老院暫將服兵役期提高為十年,並隨時準備再提高為十六年。
而且這套軍功制度下的軍功報酬也比較客觀了,最起碼比原有的軍功制度擬人。
羅馬軍團原有的軍功制度雖然是直接和報酬對接的,但軍功兌換報酬沒有標準,是軍團統帥或軍團長在戰爭中和戰爭勝利後獲得多少戰利和賞賜,然後按個人意願全部或部分分給整個軍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