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武記 作品

第1140章 無人分享

 那律師手裡拿著一個封起來的大信封。

 他當著夏初見的面,先宣讀了遺囑。

 “立遺囑人:

 姓名:利縛,曾用名:李縛。

 國民號碼:-953。

 出生日期:北宸歷xxxx年x月x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國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樓小區 A棟77號。

 遺囑執行人:

 姓名:權策。

 國民號碼:-821。

 出生日期:北宸歷yyyy年y月y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國北宸星帝都市權氏律師事務所大廈六十七樓。

 遺囑正文:

 我,李縛,現年二十八歲,居住於北宸帝國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樓小區 A棟77號。

 在此立下本遺囑,聲明如下:

 1.資產分配:

 動產與不動產:本人名下只有一棟不動產,就是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位於北宸帝國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樓小區 A棟77號,一共三百五十平米精裝修住房。

 此處房產應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本人銀行賬戶中所有資金應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本人在銀行租有的保險箱裡的一切物品,都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本人不擁有任何股票、基金及其他金融資產。

 個人物品:

 本人擁有所有任何珠寶、古董和收藏品,都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本人擁有的一架飛行器、住房裡面所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裝修、陳設、電器和日常用品,全部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其他資產:

 任何未在此遺囑中具體列出的資產,如果在本人死後歸於本人,也應歸夏初見女士所有。

 2.遺囑執行人:

 本遺囑指定權氏律師事務所的權策律師為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本遺囑的所有條款,並處理本人去世後的所有事務,包括支付遺產稅、清償債務以及分配遺產。

這章沒有結束,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特別條款:

 本人沒有結婚、沒有未婚妻、沒有女友,沒有任何生物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的子女。

 母親早逝後,本人八歲被逐出家門,自食其力,父親沒有盡撫養義務,因此本人也沒有贍養義務。

 本人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全部歸本人所有,有完整支配權。

 3.簽署聲明:本人在完全理解本遺囑內容的情況下,立下此遺囑,並確認本遺囑為本人自由意志下的真實表達。

 特此聲明,本遺囑為本人唯一且最新的遺囑,所有之前的遺囑及遺囑附錄在此作廢。”

 唸完之後,權策律師把這份遺囑給夏初見看。

 只見下面還有李縛的立遺囑人簽名,日期,以及兩個見證人簽名。

 這兩個見證人,居然是宋明前和平瓊!

 夏初見非常驚訝。

 這倆可真夠守口如瓶的!

 今天他們一直在一起處理李縛的後事,可他們沒有一個人,提起這件事……

 除此以外,下面還有繼承人聲明。

 那個遺囑執行人律師權策指著下面的繼承人聲明說:“如果夏初見女士對此沒有異議,請在這裡簽名,並且出示您的證件,我們好核對身份。”

 下面的繼承人聲明,主要就是表示本人就是遺囑的合法繼承人,並且說明,如果夏初見這個繼承人,在李縛之前去世,那這筆財產,就有夏初見的直系子女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