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無聲 作品

第56章 一個騙婚女的末路!1996年江陰市砂山村“8·16”兇殺案

 扭曲的心理使她惡向膽邊生,一不做二不休,她上前掐住自己女兒的脖子,直到親生女兒死亡。

 深夜12點多,趙國成來忙完回到家,又累又困的他沒開燈就上床睡著了。第二天,趙國成醒來後,才發現早已沒了王曉豔的身影,女兒也沒有了氣息,脖子上有指甲摳壞的痕跡,家中的5000元錢也不翼而飛。這時,趙國成明白了一切,他含著淚急忙跑去村長家。

 村長趙學奎聽到消息後,先後向派出所報警,隨後帶領全村幾十名青壯年到去追尋那個可惡的女人。

 幾個小時後,在無錫火車站上王曉豔落入法網。

 1997年9月16日,江陰市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

 公訴人認為在本案中,王曉豔構成故意殺人罪和詐騙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曉豔視其女兒為眼中釘,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其女兒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用手扼壓其女兒頸部並致其女兒死亡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王曉豔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曉豔的行為還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本案中,王曉豔具備這一主體資格。

 第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且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王曉豔騙取張屠夫的2000元現金後就逃跑的事實,表明了她主觀上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已達騙取他人財物為自己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王曉豔的行為客觀上具備這一犯罪構成要件。王曉豔虛構事實,製造假象迷惑被害人,先後騙取了張屠夫、朱某、黃某等人的信任,使他們上當受騙後交出了錢財,且詐騙數額已達較大的標準。

 第四、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案中,王曉豔侵犯的是私有財物的所有權。因此,王曉豔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法庭判處王曉豔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