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僅僅為了十元賭債!1993年鶴慶縣“11·11”特大凶殺案
8月22日的那一天晚上,他輸光了賭資,還欠李金生10元錢。之後,李金生三天兩頭向唐加福索要賭債,但唐加福卻對此事嗤之以鼻。
11月1日這一天,唐加福和李金生兩人相遇,李金生再次向唐索要十元,沒想到唐加福卻當眾罵李金生是個窮鬼。事後李金生暗思:“好你一個唐加福,輸錢不給,還當眾出我的醜,我殺你全家方才解恨。”一個殺人念頭即在李的腦中形成。
11月9日晚,李金生準備好作案工具,來到唐加福家附近,見有人在唐加福家閒聊,未能得手。
11月11日晚19時18分,李金生身穿灰藍色西服。腳蹬一雙41碼的仿軍用膠鞋竄到唐家。唐加福的妻子羅克順見是他,便熱情招呼進屋讓座、看電視。李金生稱找唐有事,當羅克順告知丈夫剛到老屋子賣化肥未歸時,李金生即閃過一念頭:殺掉這母子3人,搶點錢用。
李金生熄滅了煙後,抽出柴刀,趁羅不備,猛地向其頭部砍去,兩個孩子見媽媽“啊”地一聲倒在地上,害怕得大聲哭喊,兇殘的李金生又向兩個未諳世事的孩子砍去,他怕3人不死,又抽出殺豬刀往屍體上連捅數刀,之後翻箱倒櫃找現金,結果一分錢也沒有找到,才倉皇離去。
11月20日,鶴慶縣公安局對“11·11”特大搶劫殺人犯罪嫌疑人李金生刑事拘留。
11月21日,鶴慶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搶劫殺人犯罪嫌疑人李金生批准逮捕。
12月22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在本案中,李金生為了十元錢而產生了殺人念頭,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又萌發了搶錢的主觀意向,於是把殺人作為搶錢的一個必備條件。李金生在實施犯罪行為中,為了達到搶錢的目的而將三人殺死,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種情形之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為搶劫公私財物實施暴力行為而傷害、殺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受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所以,李金生最終被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普通公民的法制觀念的淡薄和促成犯罪的因素只是“一念之差”,這就迫切需要我們大力加強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