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無聲 作品

第61章 被戴上綠帽的怒火,1998年宣威市薛家村“7·26”謀殺案

 下午3時,王宗厚來到了羊場派出所,見到民警就說:“聽說派出所正在到處找我,我現在找你們把情況說清楚,我與爆炸案無關。”

 他說完之後,民警心裡就有了底,立即把情況向王副支隊長作了彙報,王榮生副支隊長立即安排經驗豐富的刑警對其審訊,在事實和證據面前,王宗厚很快就交代了犯罪過程。

 原來,7月25日那天,王宗厚從辦事處離開後,越想越氣,越想越覺得韓菊花太水性楊花。於是,當天夜裡,他偷偷回到家中,取出以前藏匿的炸藥拿出來,然後安裝在豬草機上,他知道韓菊花每天早上都要打豬草,所以就把雷管引爆線是接在電動機上,然後又偷偷來到宣威市一個親戚家居住。案發後第二天,他聽到派出所的人在找他,自以為做得天衣無縫,竟假意來到派出所說明情況,沒想到卻落入法網……

 1998年11月28日,法院審理此案。公訴人認為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與基礎。因此,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是危害最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本案系因婚姻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宗厚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要特徵:

 1、構成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王宗厚具備這一主體資格;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被告人王宗厚對此極為不滿,具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3、本罪侵犯之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本案中,王宗厚採用爆炸的方法實施了侵害行為,並造成韓菊花死亡的後果,侵犯了被害人韓菊花的生命權利;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王宗厚採用爆炸的方法,非法剝奪了韓菊花的生命。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處王宗厚死刑。

 一樁非法婚姻的悲劇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