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無聲 作品

第69章 兩個滅絕人性的司機!1995年河口縣“5·28”拋屍殺人案

 這時,楊春瓊甦醒過來,問:“我們怎麼會在你們的車上?”

 況勝利回答:“你們出事了,現在我們要把你們拉去醫院。”

 楊春瓊看了一眼身旁滿身是血的丈夫,又昏了過去。

 羅兵問:“怎麼辦?”

 況勝利說:“把屍體甩掉,不可能拉回四川。”

 羅兵又問:“要不要得?”

 況勝利回答:“不怕得。”

 當車行至八南公路29公里加950米無人的轉彎處,況勝利停車,下去將車門打開,羅兵即將死者抱下車,拋入路坎下灌木叢中的乾溝裡。

 此時,楊春瓊醒來感覺不對,就喊“救命!”剛要喊第二聲,毫無人性的況趕緊捏住楊春瓊的脖子,揪住頭髮向靠墊上砸……然後,況勝利以為楊春瓊已死,即將其抱出駕駛室丟入距代仕兵屍體1米左右的乾溝中。

 羅兵用毛巾和手套擦乾淨座墊上的血跡,將毛巾和手套丟了;況勝利也將沾著血的白襯衣脫下來丟了。一切做完之後,況、羅二人連夜駕車往四川省方向逃竄。

 楊春瓊甦醒過來,看了一下1米外的丈夫,沒有氣了,她就爬到公路上。楊春瓊就是旅客反映在馬關縣古林箐新田灣處見到的渾身是血的女傷者。

 況、羅二人逃回永川之前,公安機關就與四川省取得聯繫。當查實犯罪嫌疑人之後,省交警總隊連夜將法律文書傳往四川省公安機關。

 1995年6月1日,四川省永川市公安局電告:“況勝利、羅兵5月31日晚回永川。現車扣留,人被監視,況、羅二人交代在河口發生交通事故。”

 河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時派出精兵強將,日夜兼程,不辭辛勞地往返行程4000多公里將況勝利、羅兵二犯罪嫌疑人從四川省永川市押解歸案。

 1995年11月,河口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公訴人在法庭上認為:在本案中,羅兵、況勝利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代仕兵死亡,楊春瓊重傷。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羅、況二人在肇事後企圖逃逸,情節惡劣。在運送受害者去醫院途中又萌發拋屍殺人的念頭,隨後就實施了殺人行為,此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羅、況在犯罪過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實施共同犯罪行為,已構成共同犯罪。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況勝利無期徒刑,羅兵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本案中,若羅、況在交通肇事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去救人,後果將是另一種情形,而二人卻採取逃避的態度,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更為惡劣的是又採取了拋屍殺人的手段,進一步陷進罪惡的深淵。我們應從中吸取教訓,充分樹立法制觀念,認識學法、守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