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章 為一塊上海手錶,1979年石首縣東方公社“9·25”兇殺案
這樣,在獲得確鑿證據後,縣公安局於10月1日晚12時對劉為俊進行了秘密拘留。
劉為俊在鐵的事實面前,10月2日上午9時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經過:
9月24日轉鍾一點左右賭博散場後,劉為俊為了得到代長伯(死者)當晚贏的錢和手錶,他一人在東方採石隊民工宿舍進門處的一個紅爐房裡等候代。他見代回場就上床睡了,劉為俊怕一人搞不贏代長柏,遂起殺人謀財之心。
回到自己採石隊廚房拿刀,因廚房門鎖了未拿到,轉又到本縣普濟採石隊廚房去拿刀,正好普濟採石隊廚房門未關。案板上放有大小兩把菜刀,劉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夾在背後腰間,來到代長伯房,發現代一人在房裡已熟睡,劉心裡害怕,就在代睡的對面床上坐了一會,稍鎮靜一下,劉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帳,朝著他臉部鼻樑骨處狠砍下去,由於噴血多,劉急忙將床上的墊單包住代的頭又連砍了幾刀,然後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沒有發現錢,即從代手上取下手錶逃走。
劉為俊怕事後敗露,遂起焚屍滅跡之心,用自帶的火柴擦了4根才點燃燒著腳頭的蚊帳,然後把兇器扔在本場附近一個水溝裡,就回自己宿舍睡覺。
根據劉為俊的交待,公安幹警於當晚(10月2日)8時從大水溝裡撈起菜刀,經技術鑑定,菜刀即作案兇器。
劉為俊是洪湖縣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縣白馬公社金渡一隊劉家入贅。因偷盜、賭博於1976年受過大隊、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駐石首縣繡林採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縣公安局以謀財殺人縱火之罪將劉押往石首縣公安局看守所。
劉為俊目無法紀,經常聚眾賭博,後又發展到為圖財而殺人,並放火焚屍,妄圖毀滅罪證,逃脫罪責,其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手段殘忍。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省高院對殺人縱火犯劉為俊依法判處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法警將殺人犯劉為俊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札後,由縣武裝部民兵押上刑車,至東方公社萬勝7隊長江大堤下即孫家拐執行了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