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長裝死 作品

第一百一十一章 治須倚親,更須倚法

 春秋以降,中國君主即重律令。 

 秦有商鞅變舊法,漢有蕭何制《九章律》。 

 三國時,曹魏有《新律十八篇》,蜀有《蜀科》。 

 及西晉代曹魏,晉武帝司馬炎行《泰始律》二十篇,東晉、劉宋、蕭齊皆用其法。 

 至蕭衍篡齊建梁,為示天命更易,遂刪定《晉律》,於國中頒行《梁律》二十篇。 

 今時陳國所用之法,即是《梁律》。 

 陳伯宗將手中的《陳律》合上,放在身前桌案。 

 與承自魏晉的《梁律》不同,這本陳國新律承自北方的《齊律》。 

 這《齊律》有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乃是高氏篡魏建齊之後,集北方律學家參考北魏律令及《麟趾格》,積十四年之功編撰而成,精要遠勝《梁律》。 

 先帝陳蒨便是為其精要所折,方才起了擇其精華,新編《陳律》的念頭。 

 自天嘉六年(565年)至今,窮南朝律家六載之功,《陳律》總算付梓。 

 陳蒨逝後,在陳伯宗的干預下,這部《陳律》體例條文有七成與《齊律》相類,幾乎成了本“抄”來的律法。 

 這倒不是陳伯宗偏要外行指導內行,而是他知道,歷史上這本《齊律》就是《隋律》和《唐律》的底本。 

 沒必要讓那些修撰《陳律》的官吏,為了南朝正統的自尊心往裡面和太多的稀泥。 

 至於另外三成,則多是些貼合南朝實際的條文變化。 

 當然,其中還有陳伯宗親自過問之後,眾律家方才修撰而出的兩篇新法——商訟篇和藩夷篇。 

 顧名思義,這是兩篇專注於解決商業糾紛和境內蠻夷問題的新法。 

 歷史上,自先秦至於明清,因重農抑商

之故,中國一直沒有專門的商法。 

 陳伯宗之所以獨制商法一篇,一則,是他意欲借律法保障民間商人利益,使國中與權貴未有勾結的普通百姓亦有可能經商致富,如此,或可為來日孕育一絲資本主義變革之機。 

 二則,是近年來東海之上貿易漸多,朝廷欲維護海貿秩序,使海貿繁榮,已必須立法。 

 至於藩夷一篇,與前者相類,陳伯宗亦有不得不立的理由。 

 陳國境內的蠻夷太多了。 

 陳國在籍的八百三十二萬人口中,約有三百五十萬是不會說漢語的蠻人。 

 他們與漢人不通語言,不同風俗,因此以禮義為綱的傳統漢地律法於他們身上很難收穫全效,故而《陳律》之中特闢新律一篇。 

 自然,在這針對蠻夷的一篇律令之中,亦有許多陳伯宗的私心手筆。 

 諸如,“諸夷能夏言,守禮義,著夏服者,令著夏籍” 

 “諸夷著夏籍者子孫為夏人”,“諸夷著夏籍者減罪一級”,“夏人犯禁減罪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