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吃魚的叮噹貓 作品
第369章 判決公佈!趙思思死刑!杜景林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宣判了!
法院的所有人都站了起來。
審判長邱明開口。
“本案已經全部調查完畢,證據鏈清晰,證據完整。”
“趙思思在網絡上被人誘導多次發表不當言論,被人許諾高價酬金害人性命。”
“並且趙思思選擇用網絡直播收取打賞等方式,收取酬金,共計金額354748元。”
“趙思思在網上發表——如何在河水當中殺人且不用承擔罪責的言論。”
“於是在當天下午,趙思思選擇跳河,李正義選擇跳河救援趙思思。”
“在救援的過程當中,趙思思多次按壓李正義的頭部進水,導致李正義無法正常呼吸,體力消耗殆盡,並且趙思思精通游泳,在這種情況下,故意多次推開李正義,導致救援李正義的工作失敗。”
“主觀上趙思思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害被害人李正義的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趙思思已經犯下故意殺人罪。”
“趙思思故意殺人之後,找到了精神病醫生王浩東,趙思思用不正當的交易讓王浩東為其開出了精神病的證明,在法庭上製造偽證。”
“趙思思在法庭上,多次發言擾亂法庭秩序,侮辱、誹謗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已犯下擾亂法庭秩序罪。”
“趙思思在犯法之後,多次在網上發表不正當言論,侮辱唐雅,並且帶動輿論,威脅唐雅,甚至還要讓唐雅道歉,給唐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失。”
“趙思思在法院庭審的這段時間裡,並無悔過表現和態度,本院綜合考量,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思思犯下擾亂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審理查明,趙思思多次於網絡平臺發表不當言論,此類言論具有引導輿論走向、煽動情緒的不良影響,致使唐雅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此外,趙思思實施了殺害李正義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對唐雅一家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綜合上述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趙思思應當對唐雅一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人民幣 892,143元。”
......
“杜景林,身為辯護律師,知法犯法,在法庭上提交偽證。”
“且杜景林的所作所為,不符合自首的標準,本院對此從重處罰。”
“杜景林明知精神病證明是假證據,卻仍然用在法庭上為趙思思辯護。”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杜景林作為一名律師,本應秉持法律職業道德與操守,維護司法公正與秩序,卻實施了偽證行為。”
“在本案當中,杜景林故意提供虛假證據並作出虛假陳述,該偽證行為對案件的正常審理造成了嚴重干擾,嚴重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
“基於上述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本庭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景林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在本院判決書發放之日起,在法定上訴期間,如果不服從本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無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後,本判決將依法進入執行程序。”
審判長邱明說完了。
聽到自己要被判死刑,趙思思已經臉色蒼白,毫無血色。
怎麼會死刑啊?
怎麼會死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