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章機關槍
勞動法的頒佈,其實是內閣與朱敦漢再三妥協的結果。
但就算如此,仍舊涉及到上百個行業,如人數眾多的採礦業、力夫、碼頭工人,以及各種工人等。
因為境況、工種、地方不同,所以基本採用的大略。
拿礦工舉例,在工作時間上,限制在十一個小時以下,凡多餘時間,都得加班費,無加班費的,則三倍處罰。
薪水上,如採礦工人的月薪則在五塊以上,低於五塊則處罰。
甚至,還創造性的提出了撫卹金,即年薪的三倍至五倍。
一些處罰、毆打等,也被禁止。
再具體的,則沒有再規定了。
與後世相比,這勞動法堪稱簡陋,比如福利、節假日等,都沒有要求,甚至連童工問題,都選擇了承認。
童工,是許多窮人,乃至於孤兒活下去的門路,一旦粗糙地禁止,不知道多少人會餓死。
所以也採取了時間、薪水的限制。
饒是如此,在當世大明來說,仍舊是開創造性的法律,保障了普通工人的生活。
按照如今衙門的掌控力,有多少人服從,就另當別論了。
不過,有法可依,就代表著可能。
一開始,朱敦漢還準備限制童婚,但卻被內閣給勸阻了。
曾國藩直言:“許多窮苦人家,娶妻的禮金都拿不出,只能收養,或者抱養女孩作童養媳。”
“這不僅有利於人口繁衍,還讓許多女子活了下來,不然的話,溺嬰怕是不可勝數……”
存在即有理。
朱敦漢想了想,還是選擇了妥協。
不過,他還是制定了法律,凡溺嬰者,全家流放。
這個勞動法的成形,是隨著工人叛亂被鎮壓後的結果,也可以說是安撫。
在朝廷的眼中,我可以安撫你,但你做錯事了,就得鎮壓。
而朱敦漢深知,隨著工業的發展,大明遲早會誕生百萬,甚至千萬的工人。
他必須保障這群人的利益之不然的話,後果難料。
尤其是歐洲第一國際已經誕生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加嚴密的法律將會陸續出現,這是朱敦漢心裡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