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袖 作品
第二百三十章 綏德知府郝淵之
“周公子,我喜歡你便是。”
看著景花小姐一副真誠的模樣,周辰宇不敢再次拒絕,點頭答應。
自那天起景花小姐時常藉口逛街,實則去郊外相會,直到兩個月後,二人如膠如漆。那晚,二人偷偷來到一個荒廢的破廟,又是一樹梨花開,郎情妾意,香汗印透著衣衫,桃紅斑斑點點灑落。
隨著郝小姐與周秀才的頻繁“約會”,最後郝知府還是知道了此事,大為震驚,大家知道古代的婚姻最起碼講究個“門當戶對”,往往在一些小說、影視作品中聽到這樣的話,那麼在這裡說一說何為門當戶對。
“門當戶對”的判斷主體乃是“父母之命”,其中“父命”最為重要。父母相對於未婚子女,無疑具有經驗上的天然優勢。傳統社會的包辦婚姻,便是在父母的經驗判斷之基礎上,為已到婚齡,但仍然沒有足夠經驗的子女託付終身的恰當方式。否則,休妻成為常態,家庭紛爭不斷,最終會導致社會失序,這絕對不是統治者期望發生的。正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父母之命”的正當性和可靠性需要通過“媒妁之言”來強化。因此,除了遵從“父母之命”外,還要參考或者依賴“媒妁之言”。給男方牽線的稱“媒”,為女方牽線的稱“妁”,合稱“媒妁”或“男媒女妁”,亦有“官媒”來確保媒人判斷的權威性。在兩家無法進行長時間交往獲取對方信息的情況下,“門當戶對”成為父母和媒人判斷雙方是否對等最為簡捷和直觀的標準。
大家要知道,古代這種“門當戶對”的聯姻是有其道理的,從道義上來說,“門當戶對”可衍生出三個具體的可操作性標準,包括同姓不婚、貴(良)賤不婚和“五不娶”,目的都是便於讓權力和資源始終掌控在既得利益者手中,形成穩定的社會統治結構。同姓不婚具有政治聯姻的意義:“娶於異姓,可以附遠厚別也。”貴(良)賤不婚,則是為了維護階級名望和社會地位的長久性,阻止下層社會向上流動。官方通過立法形式來確保此項標準。秦代曾刻石規定婚嫁要“貴賤分明,男女禮順”;《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年,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元明清之際,“諸良家女願與人奴為婚者,即為奴婢”“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所謂“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亂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惡疾不娶,喪婦長女不娶。”不孝敗家、犯罪前科、惡疾纏身、喪婦長女等皆是“門戶不當對”的具體標準。
古代一直存在恩蔭制度,官僚家族不僅可以用恩蔭特權使得本姓親屬入仕,而且還可以賜予女婿,婚姻關係對於確保官職世襲起著重要作用。這種門第或門閥特權以及一個家族的興旺是多麼地重要,身份的維持讓“門當戶對”變得更容易接受。民諺有云:“富不過三代,窮不過五世。”這一廣為認同的財富更替觀,無不讓達官顯貴之家謹慎地考慮婚姻大事。總之,永葆富貴增強了“門當戶對”在民事觀念(身份與財產)上的認可度和執行力。
《說文》所解:“婦家為婚,婿家為姻。”婚是指女方的父母,姻則是代表著男方的父母。尤其是政治聯姻,例如“秦晉之好”,經由婚姻締結為聯盟,共同進退,當然需要以“門當戶對”的標準再三權衡。
大家看到了,也知道了“門當戶對”對於此時是多麼地重要。郝知府當然不願意女兒嫁給窮書生了。
看著景花小姐一副真誠的模樣,周辰宇不敢再次拒絕,點頭答應。
自那天起景花小姐時常藉口逛街,實則去郊外相會,直到兩個月後,二人如膠如漆。那晚,二人偷偷來到一個荒廢的破廟,又是一樹梨花開,郎情妾意,香汗印透著衣衫,桃紅斑斑點點灑落。
隨著郝小姐與周秀才的頻繁“約會”,最後郝知府還是知道了此事,大為震驚,大家知道古代的婚姻最起碼講究個“門當戶對”,往往在一些小說、影視作品中聽到這樣的話,那麼在這裡說一說何為門當戶對。
“門當戶對”的判斷主體乃是“父母之命”,其中“父命”最為重要。父母相對於未婚子女,無疑具有經驗上的天然優勢。傳統社會的包辦婚姻,便是在父母的經驗判斷之基礎上,為已到婚齡,但仍然沒有足夠經驗的子女託付終身的恰當方式。否則,休妻成為常態,家庭紛爭不斷,最終會導致社會失序,這絕對不是統治者期望發生的。正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父母之命”的正當性和可靠性需要通過“媒妁之言”來強化。因此,除了遵從“父母之命”外,還要參考或者依賴“媒妁之言”。給男方牽線的稱“媒”,為女方牽線的稱“妁”,合稱“媒妁”或“男媒女妁”,亦有“官媒”來確保媒人判斷的權威性。在兩家無法進行長時間交往獲取對方信息的情況下,“門當戶對”成為父母和媒人判斷雙方是否對等最為簡捷和直觀的標準。
大家要知道,古代這種“門當戶對”的聯姻是有其道理的,從道義上來說,“門當戶對”可衍生出三個具體的可操作性標準,包括同姓不婚、貴(良)賤不婚和“五不娶”,目的都是便於讓權力和資源始終掌控在既得利益者手中,形成穩定的社會統治結構。同姓不婚具有政治聯姻的意義:“娶於異姓,可以附遠厚別也。”貴(良)賤不婚,則是為了維護階級名望和社會地位的長久性,阻止下層社會向上流動。官方通過立法形式來確保此項標準。秦代曾刻石規定婚嫁要“貴賤分明,男女禮順”;《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年,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元明清之際,“諸良家女願與人奴為婚者,即為奴婢”“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所謂“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亂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惡疾不娶,喪婦長女不娶。”不孝敗家、犯罪前科、惡疾纏身、喪婦長女等皆是“門戶不當對”的具體標準。
古代一直存在恩蔭制度,官僚家族不僅可以用恩蔭特權使得本姓親屬入仕,而且還可以賜予女婿,婚姻關係對於確保官職世襲起著重要作用。這種門第或門閥特權以及一個家族的興旺是多麼地重要,身份的維持讓“門當戶對”變得更容易接受。民諺有云:“富不過三代,窮不過五世。”這一廣為認同的財富更替觀,無不讓達官顯貴之家謹慎地考慮婚姻大事。總之,永葆富貴增強了“門當戶對”在民事觀念(身份與財產)上的認可度和執行力。
《說文》所解:“婦家為婚,婿家為姻。”婚是指女方的父母,姻則是代表著男方的父母。尤其是政治聯姻,例如“秦晉之好”,經由婚姻締結為聯盟,共同進退,當然需要以“門當戶對”的標準再三權衡。
大家看到了,也知道了“門當戶對”對於此時是多麼地重要。郝知府當然不願意女兒嫁給窮書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