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袖 作品

第二百六十四章 褚桂平與吳氏

 男人可以在外面“朝三暮四,花天酒地”,甚至夜不歸宿,而女人就只能“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遵守三從四德,所以古人對自己老婆的忠貞看得特別重要,由此為了避免老婆出軌,給自己戴綠帽,想出了各種辦法。

 到了大宋時期,基本沿襲唐朝的司法,《宋刑統》明確地指出:“若姦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時許殺’”。這個可以堪稱是最早的明文“捉姦法”了。不過這裡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姦有個非常致命的弱點,只能在苦主家中,要是半途逃走出了家門,卻無能為力,而且對紅杏出牆的妻子丈夫束手無策。如果在外面,丈夫碰到了姦夫是不能殺的,只能通過上訴的手段判姦夫淫 婦一年半和兩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考慮到唐宋時期“大赦天下”的頻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許唐宋時代是古代苦主們最苦逼的一個時期了。但總的來說,讓你“出人命”還是很有可能的。

 而且古代法律都把出軌行為規定為犯罪,出軌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出軌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出軌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到了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出軌男女。

 元代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在抓捕出軌的妻子與姦夫時,只要對方拘捕便有權將其當場格殺而自己無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殺妻子只殺姦夫,或者只殺妻子不殺姦夫,那麼官府反而會脫下他的褲子打板子。某種程度來說,元代司法對小家庭的維護是最積極的,沒有之一。

 現在來說說到了明朝時,在元代的基礎上發展了這條“捉姦法”法律。不僅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屬也有權殺死姦夫淫 婦。而且,家屬有權殺死姦夫後,將出軌的媳婦賣掉。雖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給了婆家一個合法拐賣婦女的權力。就是說靠著這條律法,婆家用此專賣媳婦生財,賣掉一個最娶一個,接著再賣,畢竟彼時沒有攝像機,所謂姦夫淫 婦全憑在場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錢了,以通姦罪名將女方賣掉完全有可能。

 這就難怪當初章子俊府中的那些通房丫鬟馨兒,荷香,雪柳,瓶兒,玉兒最怕被東家賣掉,死活都要留在章府,給一個名分後就是最大的夢想。

 總之,歷朝歷代都有讓姦情出人命的辦法。各種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豬籠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就要做好出人命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