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袖 作品

第三百四十五章 弘治首次大計年

章子俊人還沒到京,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職接任了劉大夏的大計,要繼續清查各地官員。隨即章子俊提出,考滿制度規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自有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察十年一次時間過長,上疏提議京官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吏部複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週期過長,地方官員三年入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內外武職官員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選,只有兩京五品以下官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朱祐樘對此也表示認同,但沒有將六年一察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下來,也並未嚴格遵守。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自從章子俊提出京官九年通考黜陟後,想不到吏部郎中黃寶、南京吏部尚書林瀚、吏科給事中許天賜等官員相繼附議,看來官場上許多人在給章子俊燒冷灶了。或迫於朝中大臣的反覆提議,六月,朱祐樘規定:“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並各衙門堂上官從公考察,今後每六年一次,著為令。”六年一察著為令後,由於特殊情況有時並未嚴格遵守六年一察,或因新皇帝繼位、或因發生天災異變、或因當權者排除異己的需要,都會臨時舉行京察,稱為閏察。就此各地又降斥官一千一百三十四人,雜職官一千二百二十一人。

可是章子俊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想不到二十年後這個閏察,成為權臣傾陷忠厚之深坑。如隆慶時期權臣高拱,借風霾以行閏察,萬曆時期權臣張居正借星變以行閏察,二人皆是借閏察排除異己。由於閏察被別有用心的操控,“自是京察之大典不見信於天下”。直到萬曆十三年(1585年),明神宗下旨規定,“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此後終明一世京察除了具體舉行的月份前後不一,年份皆按定製巳、亥年舉行。

所以說凡事多有兩面性,看似合情合理的事情,其實並不合理,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負責京察的部門,主要負責京察的具體工作,科道主要負責京察前一系列準備工作,及京察後的拾遺工作,對官員的考察結果最終“以聽上裁”,由皇帝決定被察官員的去留。

南京官員的考察“俱該南京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徑自具題”,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職掌,全權由南京部、院負責。

這裡需要對內閣進行特別說明。從制度規定來看,閣臣並沒有考察官員的職權,但在皇帝有意無意的特許之下,閣臣常常干預京察的過程和結果。

京察制度看似公平,實質有許多可以操作的空間,其一,在京察之前,閣臣認為主察官員對自身不利時,可私下題請他官主持京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