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加叄 作品
愛上不回家的女人(150)
“我知道!我知道!先謝謝你,杜律師。”
通過杜律師瞭解到:案子移交到了王源戶口所在地,王源現在關在拘留所,八年前王源還犯了一個攔路搶劫的事,搶了一個黃包車伕,同夥三個都判了八年,有兩個已經出獄了。王源一直沒有歸案。案值雖然只有兩百四十塊錢,但性質惡劣。
吳斌三個人還住在醫院裡,應該差不多好了。吳斌傷的最重,刺破了腸子,差一點傷到大動脈……如果按故意傷害罪判,怕要判十年以上。能不能按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現在還不能下結論,問題出在王源有預謀有準備地把刀藏在身上……如果發生在第一天,他在被三個人毆打的情況下,那就好定性了。
“最好……王源的家人或者你也可以,去醫院探望一下,能取得吳斌的諒解,雙方私底下談談,在錢上面補償一下,爭取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就不用判刑了嗎?”我問。
杜律師說道:持刀傷人案件是否可以庭外和解,主要是看受害者的傷勢,如果傷勢較輕,只是輕微傷或者輕傷,另一個是在衝動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持刀傷人,那麼就有可能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取得對方的諒解,從而達成庭外和解。這種情況下,執法部門可能會考慮從寬處理,甚至不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也需要經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執法部門的審查和批准。這些部門會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來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