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波靜 作品

第353章 關於郡縣制的由來上

 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

 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制度。

 到了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按田畝徵收賦稅,

 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時,一些國家在所佔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

 最初的郡大多建於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低。

 晉國的趙簡子曾於公元前493年宣佈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左傳》哀公二年這是我國曆史上推行縣郡兩級制的開端。

 這個時候縣的建制高於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後來為了擴大兼併和抵禦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

 發展到了戰國時,隨著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干個縣,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於縣,並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

 但建立什麼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

 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於統治新徵服的六國地區。

 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

 在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於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為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他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證明是一個政治災難。

 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論是“置諸侯不便”。他力排眾議建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

 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採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

 在郡縣制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

 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為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

 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秦制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是為一縣之首。

 縣令下設丞、尉。縣尉負責一縣的軍事和治安。由於秦王朝政權具有軍事專制的特點,所以縣尉的任務特別繁重,舉凡一切軍事、治安、徵發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縣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錯就要受到嚴厲制裁。

 由於縣尉任務繁重,所以每一個縣的縣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個縣尉。

 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後,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廢除分封制,以郡縣制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