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師耶?魔耶?1994年綏江縣“5·16”退休教師殘害兒童案
綏江縣許多單位和群眾得知張真芒遭此不幸,紛紛解囊相助。到6月3日僅半個月時間中,綏江縣27個單位的機關幹部、教師、中小學生500餘人捐資1490.73元送到急需住院治療的張真芒手中。有的群眾還將大米、月餅、文具用品、畫片、衣服等物送到住院治療的張真芒床頭。連一歲多的小朋友也向真芒哥哥捐贈了慰問品。
6歲兒童張真芒無端遭受傷害,引起綏江社會各界強烈憤慨。
1994年5月23日,綏江縣婦聯、團縣委代表群眾上書政法機關,要求對殘害兒童的兇手李時源夫婦依法從嚴懲處。
5月24日,綏江縣會儀鎮黃坪辦事處、會儀鎮教師退休小組寫出書面報告,要求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殘害兒童的犯罪分子予以嚴懲。
在李時源慘無人道地對張真芒進行殘害,張真芒疼痛呼叫時,學前班6歲兒童蔣國明見狀,喊張真芒快跑。5歲幼兒餘玲急中生智,她對李時源說:“公安局來人了!”還冒著被害的危險,用手指著李時源大聲說:“公安局的叔叔快一點,把他抓起來!”
遺憾的是,瘋狂已極的李時源沒能聽進這些純真童音的呼喊,他幾聲大吼,把這幾個在現場目睹的孩子轟走,從而使他自己失去了一次懸崖勒馬的機會。
李時源因故意傷害一案,1994年5月19日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同年6月22日經檢察機關批准予以逮捕,直到這時,他才知道國家還頒佈了一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5年3月6日,他在因病取保候審後僅3天就死了。
李時源、譚明珍故意傷害一案綏江縣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公審,旁聽群眾達數千人。李時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後,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全案證據、事實進行了認真審查,對張真芒所受傷情再次進行鑑定,確認李時源、譚明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1996年4月24日,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李時源、譚明珍夫婦共同賠償張真芒受傷後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車船費和後期治療費合計3893.84元(含已付2381.84元在內),作案工具火鉤一把、鋁壺一個予以沒收。鑑於李時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死亡,依法終止對其審理;原審被告人譚明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有30年教齡的退休老教師李時源僅僅懷疑學前班6歲兒童張真芒摳了自己地裡的紅薯而對張施以酷刑——用燒紅的鐵鉤烙、開水燙,致年僅6歲的張真芒遍體鱗傷,昏迷不醒。
李時源不僅不是一個合格的人民教師,而且連做人的起碼人格也喪失殆盡。執教者不僅要教育學生明辨是非,棄惡揚善,與違法犯罪作鬥爭,而且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品德修養、政治素質的不斷提高,如此才能“為人師表”。像李時源這類教師,自身人格存有極大缺陷,且兇殘狠毒,何以勝任人類靈魂工程師之重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些中國文化的傳統美德,實有發揚光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