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高幹子弟成死刑犯,1995年德宏“1·25”國道懸崖男屍案
元月29日李明昌拿了一萬元錢後離開成都,因王曉軍一直未將原二人約定的贓款的一半寄給李明昌,李便約田某一起到成都找王要贓款,結果自投落網。
這起在西南邊陲德宏保山的首例殺人劫車案不僅在當地有較大影響,而且因王曉軍屬高幹子弟,當地黨委政府和雲南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非常重視和關心。人們對本案能否公正審判也拭目以待。
案破後,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親自承辦此案。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王曉軍對犯罪事實關鍵性問題拒不如實供述,時而將罪責推諉於李明昌身上,或僅供述枝枝末葉問題;時而支支吾吾,或者面對和李明昌的質證乾脆默不作聲。李明昌則對犯罪事實一直供認不諱。
德宏中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當庭宣告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曉軍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宣判後,王曉軍上訴及其親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兩次發生殺人劫車犯罪,王曉軍均不具備作案時間,他都不在犯罪現場。1994年12月29日他正在開遠、河口,有住所登記和出境到越南和入境的登記為證;李明昌第二次殺人,王是在和李明昌吃完飯後分手,獨自到物資局汽車銷售部和一姓苗的女同志洽談購汽車事宜,返回旅社接李的電話,退房趕到現場後才知道是李明昌殺人劫車的。同時,被告王曉軍還稱其兄有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李明昌的情節,因而要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人僅構成銷贓罪而從輕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案後,指派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員承辦此案,並由刑一庭原庭長肖運藻親自調閱卷宗,深入細緻地核實犯罪事實,並對被告人王曉軍提出的上訴理由逐一進行審查和補充調查。經過艱苦紮實的工作後,攜捲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彙報。
經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曉軍、李明昌1994年12月30日共同殺害出租車駕駛員聶群,搶劫伏爾加轎車的犯罪事實有李明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屍檢報告等相吻合;有二被告人於1994年12月29日用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宿保山市旅社南208房間的登記記錄和贓車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於1995年1月23日共同殺害管健搶劫其駕駛的三菱車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認;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及屍檢報告與李明昌交代的犯罪事實、指認現場相吻合;被告人王曉軍的交代;從王身上查獲的轎車鑰匙,確係被害人生前所帶的德宏地稅局日產三菱車和公爵王車鑰匙;從王身上查獲的傳呼機和李所帶手錶均為管健生前之物。
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至於王曉軍稱其1994年12月29日根本沒和李明昌在一起,沒去過保山之說,經查,保山市保山飯店旅社登記簿對二人住208號房間有明確記載,經對王所稱當日住宿的開遠紅河州農機公司招待所調查,該所1994年12月25日至30日沒有住過王曉軍其人;對河口檢查站出入境登記冊進行查證,未發現有王曉軍12月底出入境的記載。
王曉軍稱1995年1月23日下午在物資局一機電公司和一姓苗的營業員談買車之事,經對該公司和另外經營汽車的公司調查,均沒有苗姓女同志,也沒有王洽談購買汽車之事,而王住宿旅社的服務員均證實,案發當日王和李上午共同出去直到下午4時左右才見王匆忙慌張地從外面進入旅社結賬離去。王曉軍否認主謀參與殺人劫車的理由不成立,至於其兄王某某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明昌的事實也不能構成對王曉軍從輕處罰的理由。
據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二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處死刑的判決。
罪大惡極的搶劫犯王曉軍、李明昌於1996年6月26日在德宏州被執行槍決。人們無不拍手稱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