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無聲 作品

第57章 兇手竟是17歲的孫子,1993年昆明市“9·8”搶劫殺人案

 這是個很奇怪的現象,一方面他認為父母親愛他、重視他,另一方面又感覺沒人關心他、理解他,感到內心孤獨。那麼,這種心態又是從何產生的?

 趙雪松性格的孤僻是確確實實的。他的右手小臂上有一條一條不規則的刀痕,共有36條。他不好意思地告訴記者,這些刀痕都是自己劃的。有些是自己覺得孤獨、空虛、苦悶時自己傷的,有的是因為做錯了事,惹得父母生氣、生病後感到自責而劃的。

 記者提起袁老太的玉鐲一事,趙雪松放聲大哭起來。他邊哭邊說:“這是我媽媽買來送給我奶奶的,對老人盡個孝心。我奶奶也很喜歡。但我這個孫子卻親手把它搶來,還害死了我奶奶。我不是人,不配做他們的孩子。今後,爸爸媽媽不會再認我這個兒子了,我不怪他們,只怪我自己做錯了事。”

 趙雪松還沒有完全泯滅天良,這從他手臂上或粗或細、或深或淺的36道刀痕上可以看出。如果說他過去做過不少錯事的話,這一次可就大錯特錯、錯到觸犯刑律了。

 在看守所,警察是絕對不允許他有自傷行為的,他的手臂上再也不會添傷痕了。然而記者深信,他的犯罪行為就像一把雙刃劍,既害死了他奶奶,也在他自己和所有親人心上留下永遠也抹不掉的傷痕,同時也給全社會對青少年教育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所有為人父母、為人師長者留下深刻的問題:我們該做點什麼?我們該怎麼做?

 此案系搶劫案件。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本案中,趙雪松不僅侵犯了其奶奶袁老太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其奶奶袁老太的人身權並致其死亡,具備這一特徵。

 (2)本罪在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在場的其他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當場搶走公私財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趙雪松使用暴力,實施了用被子將袁老太捂昏後,又用雙膝抵袁胸部,用電線捆袁雙手,堵袁嘴巴的犯罪行為,並翻箱倒櫃,尋找錢物。

 (3)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本案中,趙雪松明知是其奶奶所有的財物,而有意使用暴力非法強行佔有財物。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負刑事責任。趙雪松有17歲,具備這一主體資格。因此,被告人趙雪松的行為具備了搶劫罪的主要特徵,構成搶劫罪。

 經法院審理,最終趙雪松被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