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無聲 作品

第131章 “訓夫”釀血案!1999年洛陽滹沱村“8·2”僱兇殺人案

 行兇完畢,二人又到二樓,李紅梅看到大功告成,把準備好的2000元錢中,又抽出了500元,僅將丈夫打工的1500元錢折成一疊遞給潘彩霞,潘隨即下樓。根據李紅梅授意,史紅強迅速將李紅梅捆了個結結實實,又“打”了一頓,上演了一出搶劫假戲。

 下樓後,二人見張已爬到門外,就又打了一棍。3人匆匆外逃,李紅梅沒有忘記讓他們將兇器隨身帶走。行至150醫院附近,3人將兇器扔進路旁水溝,後乘出租車到西小屯南的同樂橋上分錢。史紅強得款500元,李六動、潘彩霞共得1000元。

 再說李紅梅聽到他們3人走遠後,就把孩子叫醒,讓兒子去解她身上的繩子。可年僅5歲的孩子怎能解開繩索?於是便讓孩子叫他爸爸。孩子下去後,驚恐地發現他爸爸死了,隨即就去叫他爺爺……

 李紅梅交待後,專案組當即佈置了抓捕方案,根據李紅梅指認李六動、潘彩霞家住三樓的情況,易逃難捕。為了不打草驚蛇,幹警們連夜守在門外,瞌睡了就到處走走,累了就坐在石板上歇一會兒,一直守候到天明。才將正在刷牙的潘彩霞和正睡在床上的李六動抓獲。

 根據潘彩霞的交代,專案組又找到了史紅強的租住地,因史經常夜不歸宿,幹警們守候了一天一夜才將史抓捕歸案。

 僱傭兇手“教訓”丈夫的李紅梅與3位廉價的僱傭者又一次會合了。不過,這次是在莊嚴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庭裡。

 1999年10月22日,市檢察院對上述4人以故意殺人罪且共同犯罪為名提起公訴。市中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法庭上的4被告全然沒有以前那樣配合默契,而是極力爭辯,為自己推脫罪責。

 李紅梅說:“我主觀上沒有殺他的意思,只是想教訓他,哪知道會有這結果;丈夫的死是由史、李二人直接造成的,我不應對張海青的死負刑事責任。”

 史紅強說:“是李紅梅請我幫他出氣,不是故意殺人;再說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我一個人造成的,並且我以前沒有前科,系偶犯,主觀性小。”

 李六動說:“我只打了被害人的下身,上身是史紅強打的,並且認罪態度較好,請求給予寬大處理。”

 潘彩霞說:“我不知道能捅出這麼大的亂子,不是故意殺人,請法庭予以從寬處理。”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李紅梅事先預謀並積極準備作案工具,提供出入路線及其丈夫所睡的位置,事後並付酬金,其犯罪動機清楚,對被害人的死持放任態度,離開李紅梅的行為,犯罪結果便不會出現。被告人史紅強、李六動僅為2000.元錢便置國法、他人生命於不顧,持械行兇,不計後果,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潘彩霞貪圖錢財,積極參與犯罪活動,故作出上述判決。

 最終,李紅梅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史紅強和李六動分別判處死緩;潘彩霞判處有期徒刑。

 2000年某日,洛陽市中級法院對李紅梅執行注射死亡,注射後與她談話中死亡。她是洛陽市執行安樂死注射死亡的第一人。

 如果李紅梅能夠安分守己,也不至於與丈夫反目成仇。反過來說,如果在家庭、社會中遭到歧視和暴力,既有各級政府和婦聯組織為她出氣撐腰,還有法律武器能保護自己,何必僱傭他人“教訓”自己的丈夫?在找人出氣的同時,為何沒有想到孩子和雙方家庭?李紅梅的做法實在令人不齒,出現家破人亡殃及孩子的悲慘結局既是昝由自取,也是她本人最大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