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隱藏了14個月的殺人兇手,1985年長春市“12·7”兇殺案
兩名偵查員看了一下孫堆在床下的髒衣服,又單獨對孫的父母、妻子進行了詢問,與孫銳說的大致相同,沒有發現疑點。
孫銳就這樣被否掉了。這個案件的偵破也只好暫時告一段落。
然而蔡德軍卻不肯輕易放掉孫銳,他覺得他的疑點很大,於是,蔡德軍的業餘偵察便開始了。
“孫銳沒有圖情的可能,有沒有別的目的。”蔡德軍帶著這個疑問來到了殺人現場。
一次、兩次,一連數十次,均沒發現疑跡。蔡德軍沉思著。他坐在床上,順手把床單上一個褶皺拉平。
“血跡!”被褶皺遮住的床單上一片很均勻的噴濺血跡,立時現了出來。蔡德軍的精神為之一振。
“出事後,你動過床鋪沒有?”他問死者的愛人王相奎。
“沒有。屋裡的東西我什麼也沒動。”
蔡德軍望著這片血跡,大腦迅速閃過一個鏡頭:死者被菜刀砍倒後的一瞬間,一股鮮血濺在床單上。接著,兇手翻動床鋪。濺上鮮血的地方被折成一個褶皺,把血跡遮住了。
兇手肯定翻動了床鋪。蔡德軍輕輕掀開床鋪,果然,在第7層棉褥上發現一個血手套印,與留在門上的一樣。再找,又在衣櫃裡的衣服上發現了同樣的血手套痕……
現場三個相同的血手套痕與殺人動機有沒有關係?從翻動的地方看,兇手像在找什麼?蔡德軍腦中劃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蔡德軍找到了死者的同事和親屬。
“出事那天,下班後我和小孟一起走的。每月7號是我們公司工資發領日。我倆領完補發的12元洗理費就回家了。到家是5點40分。”和死者一起回家的劉燕傑說。
“姐姐週五晚上回到媽媽家,週六早上走時,媽媽拿出3元錢讓她買肉。可到週日晚上姐姐也沒回來,我就去找她,這才發現她已經……“”
“什麼!?12元洗理費、3元買肉錢,現場怎麼沒發現?”蔡德軍幾乎快要吼了起來。現場勘查如此不嚴密,案情瞭解如此不細,確實令他生氣,但他很快又冷靜下來了。
現場三個相同的血手套痕,不翼而飛的15元錢,難道這是巧合,還是兇手順手牽羊?殺人因素到底是什麼?
蔡德軍經過對案件的重新偵查瞭解,向專案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無論兇手出於什麼目的殺人,他都留下一個穩定的臉譜:一個具有盜竊和圖財本質的人。
第二,兇手行兇後,雖翻動衣櫃,但未換下血衣就離開現場,說明兇手家居不會太遠,就在505宿舍內。”
第三,這是一個突發性案件,兇手作案時心情不慌亂,戴上手套從容作案;翻動室內,卻沒有拿走手錶、電視機,有迴避贓物的心理。說明兇手是一個有劣跡的人。
第四,如果以上三點成立,案發多日仍不見兇手一點動靜。可見兇手是個比較狡猾、善於偽裝的傢伙,很可能從我們手中滑過,成為漏網之魚。
蔡德軍胸有成竹地一揮手:“我分析,符合這幾點的只有一個人!”
“誰?”
“孫銳!”
“孫銳沒圖情的跡象。”有人提出異議。
“他有圖財的可能。”
“可現場什麼也沒丟失。”
“不,現場有15元錢丟失。3個相同的血手套痕,也證明兇手作案後翻動床鋪和衣櫃是為了尋找錢財。兇手沒有動桌上的手錶、電視機,是有意迴避贓物。”
“難道他就為了15元錢殺人?”
“單純為了15元錢殺人顯然不可能,但不可能並不意味著不能。發案前後,孫正為被公安機關收審的於文江、於文海兄弟疏通關係,並多次向欠他180元錢的艾某索賬,可見他有用錢之需。”
“死者被害的時間是6時半至7時半,孫銳聲稱6時半吃完飯,坐了一會兒就下樓,去電車站接他愛人。可他愛人回來時已近8點,這之前的時間他幹什麼去了?所以,他佔有作案時間。”
“孫銳是個能言善辯、善於偽裝的傢伙。他曾夥同白某撬盜李家。案發後,保衛處不但沒懷疑他,還安排他去監視嫌疑人。受害者甚至不相信能是他乾的。可見孫的偽裝能力。”
“從現場勘查來看,兇手是從房門進入臥室的。而死者只穿著毛衣毛褲、赤著腳待客,可見這不是一般的熟人。從正常情況來看,這種熟人只包括丈夫、情夫、女性、同胞、敬重不見外的長者和平時視為弟弟一樣的人。而孫通過送貓食成為孟家的熟人後,與孟的關係甚密,孟將其視為弟弟一樣。這樣,孫來孟家,孟完全可以給開門,並不拘禮節,穿著毛衣毛褲待客。孫送貓食在孟家水池子洗過手,知道放刀處,完全符合熟悉和不介意這一必備條件。孫、孟兩家同住505宿舍,由於家近,走廊又沒燈,孫完全可以不換下血衣,而趁天黑回家,符合家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