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阿山小樹 作品

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調整!鋒利的刀!


 楊士奇和姚廣孝皆微微錯愕。

 明初國家新建不久,各項規章制度皆還在探索階段,各部門的權力調整也非常普遍。

 不瞭解歷史的人,很容易先入為主,以為六部都有固定的職權範圍,各司其職,互不干擾。

 而這個權力範圍,看他們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實上,這種想法無疑是錯誤的。

 同為刑部,朝代不同,職權範圍相差很大。

 隋唐時期,大理寺審判犯人,刑部複核。

 到了明清,則截然相反,刑部審判,大理寺複核。

 即使是在同一個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職權都是天壤之別。

 朝廷對各部權力範圍進行調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將刑部一分為二,新設法部,如此之大的變革,還是極為罕見的。

 朱允熥對此早有腹稿。

 “審判之權,移交法部,刑部只負責抓捕犯人,無權審判。”

 雖然這個時代有三法司會審的制度,但在實際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極為矚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來了。

 所謂的死刑都必須經由大理寺複核,都察院全程監督,基本上形同虛設。

 在判案審案上,刑部發揮著最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來,抓人,審案,定罪,全程操之於一個部門手中,多少有點太遠於兒戲了。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一開始抓錯了人,後面多半是不會認錯的,而會將錯就錯。

 如此一來,冤假錯案必定不少。

 將審判權從負責抓捕的機構和人員手中剝離,是至關重要的監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徹底的監督。

 其他的巡察,檢查,都遠遠比不上。

 不僅僅中樞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樣。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為二,另設法司,專司審判。”

 “府衙則設法科,縣衙設法房,負責審判之問。”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縣衙管,亦由法司轄制,雙重管理。”

 “日後審案判案,原則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無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審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詳細記錄在冊,上報上級,陳明原由,並留好檔案,以備複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審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經發現,嚴加查處。”

 “為杜絕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迴審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糾正地方上的冤假錯案。”

 ……

 朱允熥將自己的方案,細細講述。

 對於雙重管理,他也做了詳細的解釋,基本上就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在此之前,中樞對地方部門從來沒有進行過垂直管理,地方上的權力,都在地方主官手中。

 進行垂直管理,無疑是極大的改變。

 至於辦案與審案分開,以楊士奇和姚廣孝的聰慧,自然是一聽就懂。

 聽朱允熥說完,楊士奇讚歎道:“太孫殿下考慮得極為周到,這個法子甚好。”

 姚廣孝道:“辦案審案分立,天下冤獄,可少七成。太孫殿下此舉,善莫大焉。”

 事實上,古人並非不知道辦案和審判要分開,要不然,朝廷也不會有三法司。

 但在地方上,為了方便,還是一直合在一起。

 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上所有事務都是主官一把抓,分開沒有意義。

 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辦法,相對加強其獨立性,又禁止主官隨意介入,性質就完全變了。

 辦案和審案判案,才能實現。

 一方面,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都有文件和檔案呈交上級,說明原由,這也使得他們不敢隨意介入。

 另一方面,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審判的,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監督之權,一旦發現有冤假錯案,地方主官就會主動糾正。

 這與自己審判,推翻自己是不一樣的。

 何況垂直管理後,上面的控制將大大加強,也能杜絕地方貪汙腐敗,或者詢私情枉法裁判的問題。

 “那法部的人選?”楊士奇問道。

 朱允熥微微沉吟,道:“就將周志清暫代法部主官。”

 “至於大理寺,其職權也進行調整。”

 “日後大理寺主要負責制定律條,以及對不清楚含糊不清,有歧義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其實一開始的時候,朱允熥想過讓大理寺轉為法部。

 在歷史上,也正是大理寺這一機構,最終轉為了最高法院。

 但考慮到垂直管理的問題,大理寺對下面的機構人員毫不熟悉,而從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則沒有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