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調整!鋒利的刀!
且刑部的人,更清楚辦案人員是用什麼方法進行刑訊,用什麼方法辦案的,因此在審案判案的時候,反而很容易看出問題來。
大理寺則不如干脆讓其變成制定律法和解釋律法的機構。
古代對立法工作雖然重視,但他們往往認為一部法律制定出來了,就萬事大吉了。
後世千秋萬代不改。
這是因為古代長期不變農耕的生活,給人們帶來了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
朱允熥很清楚,隨著自己持續不斷的推進大明變革,大明大跨步走進新時代,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必須要適用時代的發展需求。
立法工作,就顯得極為重要了。
現有的《大明律》仍非常粗糙,很多案件的審判,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審判為主,帶來了數不清的問題。
大理寺的官員,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條之人,他們擔負其這個責任,也十分合適。
朱允熥闡述了一下自己對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細緻,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謹慎,不可量刑過重。”
“另外,以罰代刑,交錢免予處罰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罰錢者,直接判決罰款即可,但罰款與刑罰不能兩相抵消。”
自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都有一個非常“優良”的傳統。
那就是一個人犯了罪,只要交錢,就可以免予刑罰。
比如,偷盜了二十兩銀子的財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願意交二百兩銀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殺人案,造反案等特別重大,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錢免罰。
這一制度,為歷朝歷代所採用,大明也不例外。
當然,比起漢朝,大明已經好多了。
漢朝甚至有不少官員被判了死罪,交一筆錢後,便免罪了。
大明已經對很多交錢免罰的範圍進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還是可以交錢免刑。
在朱允熥看來,這實在太荒謬了。
法律真成了有錢人的法律。
這一條,非改不可。
楊士奇輕輕點頭,道:“太孫殿下想得周到,此項確實該廢除了。”
眼下大明國庫又不差錢,以罰代刑,毫無必要。
但罰款又是必須的。
有些罪,只能罰錢,也必須罰錢。
楊廣孝亦輕輕點頭,道:“如此安排甚妥。”
“還有都察院。”朱允熥目光內精芒一閃,道:“都察院亦要大改,原來的職責主要作為三法司之一,監督辦案審案,日後只作為監察機關,主要負責監察百官。”
“加強都察院的監察之權。”
“對於官員違反朝廷法令,品德低劣等諸多行為進行監察,派出監察御史巡視天下。”
在朱允熥看來,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監察機關。
一方面,都察院皆是文官,從上到下,朝廷所有官員對於都察院監察,並不存在任何牴觸情緒,天下官員的接受度很高,由他們對官員進行監察,名正言順。
另一方面,正因為這些人只是言官,且沒有除監察之外的任何實際職務,所以哪怕他們掌握了監察大權,也不可能威脅到皇權。
說白了,都察院的御史,在外面見官大三級只是表象。
皇帝要殺他們,就如同殺一隻雞一樣的簡單。
這與殺武將,或殺其他手握實權的朝廷大臣,都是不同的邏輯。
為什麼有明一朝,皇帝仍然不是特別願意重用都察院,反正更喜歡用廠衛呢?
究竟根源,自然是皇權與儒家文化之間的矛盾,導致皇帝對都察院言官的控制力太弱,遠遠不如廠衛。
言官們動輒用“死諫”來威脅皇帝。
皇帝當然不可能喜歡這些人。
但即使這樣,哪怕經常與皇帝對著幹,但歷經許多個皇帝,都察院監察百官的權力卻始終沒有被廢除。
因為皇帝心中也很清楚,儘管這些言官經常與自己唱對臺戲,他們仍然是監察百官最適合的人選。
都察院的言官,可以跪在朝堂外面說:“皇帝,你今天必須要按我說的辦,不然我就跪死在這裡!”
讓皇帝下不了臺。
但朝臣們對這種事情,早已習以為常。
對皇帝而言,也只是面子上的難堪。
如果換一個武將,或者哪怕換一個有實權的大臣,做同樣的事情,那就真要天下震動了,皇權都可能因此而陷入風雨飄搖中。
言官監察百官的好處,就體現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