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袖 作品
第三百二十六章 變了樣的食鹽開中法
到了明代中期,鹽場因勞動力過剩而出現的餘鹽成為困擾地方鹽業管理的難題。問題的根源則出在開中法和鹽場這對矛盾關係上。
明代食鹽專賣制度下管理鹽業生產的基層管理機構稱為鹽場。鹽場中的生產者即為灶戶,大明王朝通過鹽場對灶戶實施管制。鹽場每年的場課額(鹽產量)是由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監察御史陳宗禮奏準的“計丁辦課”法來確定,並刊於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諸司職掌》中。鹽場的產量並非根據勞動力來衡定的,而是要綜合鹽的需求量,這是由明朝的開中法決定的。
開中法即大明王朝為籌備邊儲,用官府控制的“官鹽”將內地所產的糧餉與邊軍所需的軍餉聯結起來,“招商輸邊而與之鹽”。商人把糧餉運到邊境,官府根據商人所運糧食的多少給予相應數量的鹽引,商人憑此鹽引赴指定的鹽場支鹽,並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明初開中法之下的鹽業產銷,就是朝廷用一種管制物資的經營權來換取邊餉物資的有效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