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袖 作品
第三百二十七章 私鹽開中法
章子俊的想法還是要搞私鹽,繞過官府加入到各地幫派、造反農民軍走私的行列中,大量收購餘鹽,再利用自己官府身份,去掉中間環節,從鹽場直接運往桂林可省掉一大半的鹽價,目前的鹽價高昂主要是最後環節出了問題,把原本只有二分銀的鹽價一路加價,首先是被鹽場司令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這些官府提高二兩銀,這些鹽銀除了抽取一成餘下上交到巡鹽官員手中,除了朝廷規定的稅外,還有“鹽勾、鹽商、鹽牙、當地大戶提升到了一斤鹽三錢銀,這還不算,廣西的情況又跟別地不同,除了交通不便翻山越嶺的高昂運輸因數外,還有靖江王府的壟斷後,直接把鹽弄到老百姓吃不起的地步。如果自己去搞一個鹽場弄的大一點,把析鹽結晶區的鹽田增多,產鹽量還會提高不少,成本會更加降低。
私鹽,即相對官鹽而言,違反官府禁令私自生產販售的食鹽稱為私鹽。自唐起鹽利所得已居全國賦稅之半,北宋時期,鹽利佔全國賦稅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直至如今,朝廷官府的財政收入“其半取給於鹽”,往後對鹽利會越加依賴。食鹽專賣的弊端之一便是官鹽不僅估價高,而且質量低劣。同官鹽相比,私鹽則物美價廉,如從嶺南販至江西的私鹽“純白不雜,而賣錢二十”,民眾更歡迎此類私鹽,造成官鹽滯銷,於是官府便以政令強賣於民,為了防止私鹽。朝廷《戶律》規定“犯私鹽者,不論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另外還規定“有軍器者”、“拒捕者”等加重情節。《律例》針對貧民為生計所迫販賣私鹽的情況有特別規定,“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揹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如允許年齡在六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或殘疾、婦女等在註冊之後,每日赴場買鹽四十斤挑賣。但不乏有地方官吏貪圖緝私政績,將此類貧難軍民當作販私查禁,甚至加以刑訊逼供而致人死亡的事件發生。
目前沿海的鹽場已經採用鹽池的方式,宋元時期海鹽才出現了“曬曝成鹽”的曬鹽方法。當前海鹽的生產,曬鹽技術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推廣,到永樂年間,開始廢鍋灶、建鹽田,改蒸煮為日曬。所以海鹽的產鹽量大輻度提高,而鹽價卻沒有降下來,反而越來越高。
廣東陽江鹽場是有許許多多大小鹽場組成,其中雙恩場為最,灶戶一千二百七十三戶,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鹹水場灶戶一百八十九戶,灶丁三百三十七丁。雙恩鹽場共二十一廒,分佈在陽江沿海各地,章子俊作為朝廷都察院的大臣,又有手握鹽場開採權,自然聯繫上了總督都御史秦紘,雙方進入了“深入交流”,原本運往梧州的陽江餘鹽全部改運到桂林大圩,談判的結果每引抽銀一錢,數量不限,把現在的沙扒鹽場經營權買斷,所產每引鹽抽取三分銀給廣東以助軍資,一錢為朝廷稅收,由大圩鹽道衙門收取。這樣的話,一引鹽的成本不到三錢銀,加上運輸搬運,人工管理到達大圩也不到六錢銀,從大圩分銷到整個廣西最偏遠的地方,鹽商再加一倍的話,按一引鹽二百斤計,每斤鹽只不過六個銅錢。如果在桂林周圍的話,每斤鹽就是四個銅錢,價格降下來也不是什麼好事,如果鹽商、大戶、靖江王府還是囤積壟斷,把這樣低價的鹽銷往到湖南、江西、貴州怎麼辦?這就要開具一個鹽引“憑證”,首先要把鹽商固定化,一個鹽商指定一個銷往地,從大圩鹽道衙門交鹽錢後會出具一張鹽引“憑證”,這張“憑證”上寫明瞭此鹽銷往縣、鎮一級所在地,不得銷往別處,如果鹽商第二次前來就要出具上一次銷往當地官府的憑證,證明上一批鹽已在當地銷售,接下去可購買下一批。如果發現沒有當地官府出具的回執,就取消了這個鹽商的經營權。